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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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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员,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   咸宁市城乡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主体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住建局逐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将与发改、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每半年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报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通过咸宁市住建官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由市建筑业协会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形成的信用评价分数。

第八条   市住建局依法制定和发布《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优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性文件;

(二)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奖惩性文件;

(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初始记分为6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基础分为综合涉及部分,总分由基础分、专项分累计相加生成。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初始录入,发生变更后企业在变更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审核认定。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建设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市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扬)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证发证时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住建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批评发文时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将县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录入的工作人员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系统自动清零。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分乘以系数为投标的信用分。

第十五条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0分的,降为6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1年。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信用分数在80分以上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给予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分值高的单位。

(二)对信用分数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信用分数在60分以下企业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报省住建厅,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信用分数在50分以下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不得允许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投标;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对被列入建筑 “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将列入施工企业“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的施工企业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属于城区范围的,由市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属于县市区范围的,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记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建筑施工企业认为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举报、投诉。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抽查和通报制度。市住建局定期核查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住建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2.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附件1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表彰


国务院表彰

20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15

36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10

36

4


省政府表彰

15

36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0

36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8

36

7


市政府通报表彰

10

36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8

市住建委通报表扬

8

36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36

10

(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5

36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5分

11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3

36

12

突出贡献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标杆企业)

10

24

同时获得以得分最高为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13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先进企业)

8

24

14

在本市缴税情况

A

20

12

是指本市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一年度税务评级截图,以咸宁市税务局评级公告为准

15

B

15

12

16

C

7

12

17

守合同重信用

省工商表彰

5

12


18

市工商表彰

3

12

19

项目获奖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

20

24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仅能加一次分;同时撤销省优质工程加分。

20

国家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5

24


21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专业奖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5

24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住建部认定公布。

22

国家级工法

10

18


23

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

5

18










24

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

3




25

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

2




26

专利(与工程建设相关)

国家发明专利

2

12

累计不超过10分。


27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

12


28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0

18

同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29

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科技示范工程

5

18



30

省优质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0

18

同一单位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工程、市优质工程加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省住建厅认定公布。


31

省优质结构工程

5

18

优质结构工程按单项工程加分,但单项工程需满足省创优规模要求。


32

省安全文明工地

6

18



33

省级工法

5

12



34

省级QC成果一等奖

3

12



35

省级QC成果二等奖

2

12


36

省级QC成果三等奖

1

12


37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0

12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38

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专业奖项

3

24



39

市优质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8

36

同一单位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奖,则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加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为市住建委认定公布。


40

市优质结构工程

3

36



41

市安全文明工地

5

36



42

业绩考核

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承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

1

48

房建工程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43

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承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0万元

2

48

44

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承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2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

3

48

45

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承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4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亿元及以上

4

48

46

其它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市级表彰(扬)

5

12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47

与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的其他县级表彰(扬)

2

12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2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描述

依据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

1

资质管理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20

24


2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

15

18


3

招标投标管理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20

24


4

投标人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

5

6


5


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64、65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1条

10

12


6

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管理

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施工图未经审查而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

10

12


7

现场因安全隐患问题,被下达《咸宁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64、65、66条

10

12


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验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

10

12


9

装饰装修施工中,未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可,变动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或改变房屋主要使用功能(如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

10

12


10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

10

12


11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35条

5

6


12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0

12


13

两次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仍不合格


5

6


14

多次(三次及以上)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仍不合格


10

12


15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1条

10

12


16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0条

10

12


17

被检查单位拒绝或隐瞒给监督人员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

10

12


18

拒绝监督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

10

12


19

对监督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62、64、65条

10

12


20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

5

6


21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

5

6


22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9、19条

5

6


23

不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9、19条

10

12


24

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质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第3.0.2条

5

6


25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

5

6


26

工地办公、生活区未达到安全、卫生管理相关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

5

6


27

施工单位未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 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11条

5

6


28

施工现场因施工企业问题导致的视频监控、扬尘自动喷淋、降尘设施无故不能正常工作


1

6

每次扣1分

29

市场行为管理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10

12


30

与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分包合同的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

10

12


31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10

12


3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的验收或验收文件未签字确认或者由他人代签字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5

6


3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5

6


34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的,未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5

6


3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

5

6


36

申请分部工程验收时,未同步上报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鄂建设文〔2016〕175号)

5

6


37

施工单位不能提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3

6


38

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且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0条

3

6


39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3

6


40

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责被下达《不到岗确认书》的


1

6

每人每次扣1分,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分

41

其它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扣减50分

36

扣减后企业积分在50分以上的,降到50分;扣减后企业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42

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如群体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堵塞城市道路等)


30

36


43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44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18


45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0

24


46

因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的相关合同义务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裁定)履行的


10

12


47

被咸宁市住建委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10

12


48

受到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

12


49

受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5

6


50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10

12


51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并拒不整改


2

6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3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咸市建扣分通知【    】(   )号


                         

你单位(个人)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咸宁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第()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公司(本人)扣减诚信分      分。

若对扣分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咸宁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诉。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   单位: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签收日期: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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