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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员,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 咸宁市城乡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主体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住建局逐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将与发改、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每半年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报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通过咸宁市住建官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由市建筑业协会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形成的信用评价分数。 第八条 市住建局依法制定和发布《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优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性文件; (二)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奖惩性文件; (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初始记分为6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基础分为综合涉及部分,总分由基础分、专项分累计相加生成。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初始录入,发生变更后企业在变更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审核认定。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建设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市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扬)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证发证时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住建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批评发文时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将县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录入的工作人员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系统自动清零。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分乘以系数为投标的信用分。 第十五条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0分的,降为6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1年。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信用分数在80分以上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给予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分值高的单位。 (二)对信用分数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信用分数在60分以下企业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报省住建厅,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信用分数在50分以下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不得允许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投标;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对被列入建筑 “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将列入施工企业“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的施工企业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属于城区范围的,由市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属于县市区范围的,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记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建筑施工企业认为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举报、投诉。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抽查和通报制度。市住建局定期核查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住建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2.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附件1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2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3 咸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咸市建扣分通知【 】( )号 : 你单位(个人)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咸宁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第()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公司(本人)扣减诚信分 分。 若对扣分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咸宁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诉。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 单位: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 |